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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不管您是左轉或右轉現行的車禍判定就是轉彎車都要讓直行車先行)
本來以前舊有的不合理規定是有一條轉彎車已達中心線而且轉彎車已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之不合理的肇事責任(現今許多法官已推翻上述之肇事責任)
不知您有無以下之違規行為如有的話責任就是您哦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600~1800
記違規點數一點。

以上供您參考...若您已報警處理,且未達成和解,則只要耐心等待裁決所裁定即可.建議您可以先保留所有[看診][維修]之收據,以便日後求償,日後亦可至各縣市的[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 http://w3.tccg.gov.tw/online/org-link-htm/area-link-menu.htm ,小車禍部用急急忙忙的打官司,不划算的. 

轉彎車都該死唷!這是什麼爛法律

95年07月0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直行車有絶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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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五年前寫的舊文!純粹只是記碌,心情的出口,並未對特定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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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4) 人氣()